遊戲使用協議

歡迎申請使用由【樂曼多(香港)有限公司】(下稱「企業經營者」)提供的【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服務(下稱「手機遊戲」),為了保障消費者(下稱「消費者」)的權益,請在使用【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服務前,詳細閱讀本遊戲使用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所有內容,並特別注意本協議中以粗體標示的特別約定,包括本協議中的免責條款和限制條款。本協議系由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就使用【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服務所訂立的協議。

 

第一條、遊戲登入

2、消費者需對其第三方平臺帳號等進行管理,如該第三方平臺帳號等被其營運商註銷、禁用等導致消費者不能繼續使用該第三方平臺帳號登入、使用企業經營者提供的手機遊戲服務,消費者需自行與第三方營運商聯繫解決,因此產生的責任及損失由消費者自行承擔,企業經營者對此不承擔責任。

 

第二條、同意之效力及範圍

消費者瞭解一旦消費者完成本手機遊戲帳號註冊或透過第三方平臺帳號登入手機遊戲後,即表示消費者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協議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協議與本遊戲服務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依據消費者所在區域的法律規定,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方可使用本遊戲服務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相關權益,消費者瞭解本服務已依據相關法令進行分級,具體級別請參本服務遊戲軟體說明、下載、起始網頁或連結處旁之標示。一旦消費者透過第三方平臺登入手機遊戲後,即推定消費者已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

 

條、協議書適用之範圍

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本服務,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協議條款之約定定之。

 

條、協議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與本協議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1、企業經營者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2、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規章。

前項協議內容條款或有疑義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條、名詞定義

本協議之名詞定義如下:

1、遊戲服務:系指消費者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企業經營者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消費者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2、遊戲網站:系指由企業經營者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3、遊戲管理規則:系指由企業經營者訂立,專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會員行為守則等相關規則。

4、遊戲歷程:系指自消費者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消費者使用遊戲服務之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5、外掛程式:系指非由企業經營者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企業經營者遊戲服務之運作、營運、進行方式為目的之程式。

6、虛擬物品:系指消費者經由遊戲程式所取得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以第三方平臺儲值金額所購買之虛擬貨幣、企業經營者免費提供、或消費者進行遊戲中之活動所取得之物品或類此有利於遊戲進行之物品。

7、虛擬貨幣:指消費者使用法定貨幣充值或使用第三方平臺幣儲值金額所購買的可在手機遊戲內購買遊戲增值服務、道具等的虛擬貨幣。

8、第三方平臺:為手機遊戲提供營運服務的移動平臺,如App Store 或Google Play,消費者可透過該第三方平臺下載手機遊戲,並透過該三方平臺的帳戶登入手機遊戲。

9、遊戲套件:系指具備主、副程式,且能完整執行遊戲服務所有功能之軟體。

10、下載相關軟體:系指由網路下載遊戲套件之行為。

11、必要成本:系指企業經營者為履行本協議所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第六條、服務範圍

本協議所提供之服務,系由消費者以個人電腦、行動裝置或其他方式用以下載、存取遊戲應用程式並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後,所有基於該遊戲程式所產生之內容。但此不包括消費者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七條、協議解除

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企業經營者解除本合約,消費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合約後,消費者得就其已經購買但未使用之遊戲內虛擬貨幣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退費或以消費者接受的其他方式予以補償。

 

第八條、計費標準

1、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

■免費制,但亦提供部分收費道具供選購。

2、費率調整時,企業經營者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3、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4、消費者知悉並同意本遊戲服務中之虛擬物品(貨幣)之消耗計算方式,為優先扣除第三方平臺儲值或法定貨幣購買所獲得之虛擬物品(貨幣),而該虛擬物品(貨幣)扣除完畢方扣除免費獲得之虛擬物品(貨幣)。

 

第九條、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企業經營者將在遊戲網站及遊戲下載頁面上載明以下事項:

1、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用之年齡層。

2、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3、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及中獎等資訊,將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第十條、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1、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完成註冊程式後,即提供一組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及密碼僅供消費者使用。消費者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如因而產生糾紛,由消費者自行負責。

2、如消費者透過第三方平臺登記手機遊戲,則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應遵守該第三方平臺的使用條款。消費者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如因而產生糾紛,由消費者自行負責。

2、前項之密碼得依企業經營者或第三方平臺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企業經營者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絕不會主動詢問消費者之密碼。消費者就其所持有之遊戲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消費者之情形,亦由消費者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帳號與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1、任何一方如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消費者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企業經營者於查證並確認有前述情事,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消費者更換新密碼,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

2、企業經營者應於暫時限制遊戲服務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遊戲通知或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企業經營者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消費者,如不能回復時可采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

3、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企業經營者前項之處理時,消費者得依報案程式,循司法途徑處理。

4、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限制消費者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5、消費者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企業經營者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1、企業經營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以供消費者查詢。逾期者企業經營者無法受理查詢申請。

2、消費者得以書面、網路申請調閱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企業經營者得酌收新台幣兩百元作為查詢費用,由消費者負擔。

3、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消費者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個人資料

1、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2、除依法律規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要求外,未經消費者同意時,企業經營者不得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公開消費者的姓名、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訊。

3、企業經營者於履行約目的範圍內,得使用消費者之個人資訊以提供消費者其他服務。

消費者同意企業經營者得就消費者之個人資料作成會員統計資料。如該統計資料不涉及揭露消費者之個人身份,消費者同意並允許企業經營者為任何合法公開之使用。

於下列情形發生時,企業經營者得依法公開消費者之個人資訊或遊戲歷程:

(1)因應法令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

(2)為保障企業經營者之財產及權益。

(3)在緊急情況下為保障企業經營者會員或公眾人身安全時。

(4)與第三人相關之遊戲歷程,經該第三人向企業經營者調閱者。

 

第十四條、電磁記錄

1、本遊戲服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企業經營者所有,企業經營者並應維持消費者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2、消費者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3、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勿透過非企業經營者授權之任何形式之購買管道(包括但不僅限於交易平臺、遊戲物品交易商),購買虛擬貨幣、道具、虛擬物品或贈品等物品,企業經營者對其衍生之問題、糾紛概不做任何處理及售後服務。

 

第十五條、資訊公開

1、企業經營者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2、企業經營者就本服務之計分方式、非付費購買之物品掉落或虛擬物品(貨幣)獲得之機率為企業經營者內部資訊,消費者無權利請求遊戲公司提供或公開。

3、進行遊戲服務時所有數據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角色、裝備、物品、怪物能力或類此之資訊,均由企業經營者設計,如為遊戲公平進行,企業經營者得以適度調整該等參數,並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連線品質

1、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遊戲服務各項系統設備而預先計畫暫停本遊戲服務之一部或全部時,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頁面中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因可歸責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致消費者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立即更正或修復。於消費者無法使用本遊戲服務期間遭扣除之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企業經營者應返還消費者已扣除之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十七條、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1、企業經營者應依本協議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盡速予以回復。

3、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消費者遊戲內資料受有損害時,應依消費者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4、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5、消費者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遊戲虛擬物品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企業經營者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十八條、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企業經營者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見附件一,遊戲管理規則為本遊戲使用協議之有效組成部分,消費者應遵守企業經營者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一條之程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1)牴觸本協議之規定。

(2)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之協議上權利。但企業經營者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1、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消費者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應於遊戲網站公告或遊戲登入頁面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2、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企業經營者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

3、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條、申訴權利

1、消費者不滿意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2、企業經營者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客服申訴信箱等相關聯絡資訊及24小時申訴管道。

3、消費者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協議之變更

1、企業經營者修改本協議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消費者留存之通訊方式通知消費者。

2、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消費者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企業經營者依協議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2)消費者為反對之表示者,依消費者終止本協議之方式處理。

 

第二十二條、協議之終止及退費

1、消費者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本協議。

2、若消費者於一年內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企業經營者得通知消費者於十五日內登入,如消費者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企業經營者得終止本協議。

3、消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企業經營者得以消費者留存之通訊方式通知消費者後,立即終止本協議:

(1)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2)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進行遊戲。

(3)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遊戲虛擬貨幣或遊戲內商品。

(4)利用企業經營者及其合作方之遊戲營運相關系統(包括但不限於支付系統和管道充值系統)的BUG、漏洞為自己或他人牟利,包括且不限於無正當理由退費:指購買且取得遊戲內虛擬貨幣或虛擬物品於使用後進行退費。

(5)消費者逕為轉讓、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紀錄。

(6)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三次以上(含三次),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7)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企業經營者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企業經營者應對消費者因終止協議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8) 在遊戲及輔助工具內發表任何涉及政治、宗教、種族、民族等敏感問題的言論。

4、協議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將消費者已購買但未使用之虛擬貨幣或費用以現金、銀行轉賬等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虛擬貨幣,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虛擬貨幣或費用。消費者知悉已購買且使用消耗之虛擬物品(貨幣)及免費獲得之虛擬物品(貨幣),無權向遊戲公司請求退費。

 

第二十三條、停止營運

因企業經營者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則依消費者留存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消費者已購買未使用之付費購買虛擬貨幣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消費者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四條、送達

有關本協議所有事項之通知,消費者同意企業經營者得以消費者留存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消費者應確保留存於企業經營者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前項通訊資料若有變更,消費者應立即通知企業經營者。如怠於為變更之通知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或拒收時,以企業經營者通知發出時,推定已合法送達。

因消費者之故意或過失致企業經營者無法為送達者,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智慧財產權

1、本遊戲軟體、說明書及一切相關周邊產品均為著作權法所保護,圖文非經企業經營者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局部或全部之拷貝、轉載或修改。消費者不得未經企業經營者事先書面同意而利用本遊戲製作任何週邊產品。

2、消費者不得採用任何方法對其提供經營(或主機)服務、中間媒介服務,或對其進行攔截、模擬或重定向。這些被禁止的方法包括但不僅限於架設私人伺服器、逆向工程、修改本遊戲,或添加新的組件,或使用某種工具程式來提供本遊戲經營(或主機)服務。

3、消費者同意其投稿、傳輸予企業經營者遊戲網站、線上遊戲之著作等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影音、文字、圖片等,以下簡稱「作品」)無償授權給企業經營者不限地區進行散佈、刊登宣傳、重制、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編輯、改作或以其他形式加以使用或利用,且消費者保證作品為其所創作,依法擁有完整且合法權利、無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等法律權利,若作品有侵害他人之任何權利時,消費者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承擔全部損害與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准據法

本協議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准據法。

 

第二十七條、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附件一《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管理規則

 

  1. 遊戲基本規則

 

1.1 《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管理規則為《NBA絕對巨星》手機遊線服務的基本管理準則,所有《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之服務皆以《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管理規則為基礎。

 

1.2 本規則目的在於有效且迅速處理遊戲中的問題、消費者的反應事項,請消費者務必配合並遵守《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管理規則。

 

1.3 企業經營者保留『制訂、變更、刪除』遊戲管理規則的許可權,遊戲規則可能因應各種不同遊戲狀況或提高服務品質等緣由產生變更,當內容有所變更時,企業經營者將比照『《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使用協議』第二十一條『協議之變更』聲明程式執行,消費者於遊戲規範變更後因未熟悉公告而引起的損失,企業經營者一律不予以賠償。

 

1.4 遊戲中排定由GM(Game Master,遊戲管理人員)執行各項搜證、警告、仲裁、處置行為。

 

1.5 若消費者違反《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管理規則而遭GM警告後,仍持續有違反之情況者,GM將依照《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管理規則進行懲處。

 

1.6 GM判斷此消費者行為足以對遊戲穩定或其他用戶造成重大影響時,可於第一時間警告後直接進行處置。

 

1.7 消費者若因違反《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管理規則或於遊戲中有不當接收其他用戶利用系統異常(BUG)圖利之儲值點數(虛擬貨幣)、虛擬物品而遭致帳號停權以及其他懲處,因而造成之付費使用時間喪失、虛擬物品喪失、人物屬性等相關損失,需由消費者自行負責。

 

1.8 消費者不可意圖破壞、入侵、修改,或破解企業經營者用戶端資料,並禁止使用任何影響遊戲運作之其他程式。違者帳號將永久停權,並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9 消費者若有疑似使用不法方式購買儲值點數(虛擬貨幣)、非經由官方允許之儲值管道購買儲值點數(虛擬貨幣)或有疑似儲值異常之情況,企業經營者有權在第一時間將購買者帳號及其匯出點數之相關帳號進行封鎖,且將購買之所有點數(虛擬貨幣)追回。並將其帳號IP提交警方進行調查,其帳號凍結期間的損失,將由消費者自行承擔。若經查證犯罪確認,企業經營者將依法將相關匯款帳號一併提起法律訴訟。

 

1.10 若使用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任何付費管道購買《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點數(虛擬貨幣)卻未依規定進行付款,企業經營者有權在第一時間將購買者帳號及其匯出點數之相關帳號進行封鎖,並將購買之所有點數進行追回。

 

1.11 有關《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管理規則中未詳細提及之事項,將依據臺灣的相關法律、條例、規定以及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兩者間共同的基本道德觀念來判斷並加以處置。

 

  1. 消費者可享有之權利與應遵循之義務

 

2.1 消費者不可違反『《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使用協議』及《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管理規則內之條例。

 

2.2 當消費者因違反『《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使用協議』及《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管理規則內之條例而遭到GM懲處時,可於7日內提出申訴要求重新查詢,超過申訴時間者即視為同意懲處,且GM 不再回覆此類問題。

 

2.3 消費者不可將遊戲內的儲值點數(虛擬貨幣)、虛擬物品、帳號等資料進行現金、有價物品之間的交易,基於各種營運上的考量,發現下列各種情況時,即使消費者並無實際操作或明顯意圖,GM將預先通知違規消費者並要求該消費者於一定期限內改善或停止違規的情形,且GM將針對違反此條文之帳號與該用戶所屬之相關其他帳號依第四條第5項進行相當的處置,若違規情節重大或有其他急迫的情形時,GM將無預警進行相關停權凍結處置。

2.3.1 創造含有現金交易、帳號代玩收費、電話號碼、特定地名、相關聯絡方式或商業性網站廣告意圖的暱稱等明顯資訊或暗示性內容。

2.3.2 進行遊戲中儲值點數或時限的現金交易、帳號代玩收費或商業性網站的廣告行為。

2.3.3 在討論、聊天區域進行現金、有價物品、帳號交易等相關內容或暗示性內容的發言。

2.3.4 消費者不得於遊戲中進行或宣傳、發表任何違反遊戲營運地法律或善良社會風俗之行為,若經確認為事實,即使消費者並無明顯意圖,GM仍會針對此做出相對處置。

 

2.4 消費者得利用《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網站公佈的客服專線電話、傳真、E-mail信箱等途徑來查詢各種帳號、遊戲問題,或進行各種遊戲程式錯誤(一般稱之為BUG,系指遊戲程式設計人員於設計遊戲程式時無法預見之遊戲操作模式或表現結果)回報或遊戲建議。官方所提供任何的語音及客服服務皆有全程錄音,俾以保障雙方權益。

 

2.5 消費者可申請個人帳號角色資料之遊戲歷程查詢,欲申請相關資訊,請消費者備妥遊戲帳號、身份證明文件親至企業經營者辦公場所或企業經營者指定之場所,企業經營者將有專人服務,為確保個人資料隱私,玩家必須由消費者親自到場,企業經營者不接受由第三人代辦此查詢。

 

2.6 消費者在遊戲中發現任何遊戲程式錯誤問題,需盡速利用上述各種管道(遊戲中之線上客服、客服專線電話、客服信箱等途徑)告知GM問題發生情況與影響,切勿公開或私下傳遞散播消息或引以為不正當進行遊戲之用,若發現遊戲程式錯誤未進行回報反而任意散播或惡用圖利,GM將予以最嚴重懲處,企業經營者並將保留法律上之追訴權利。

 

2.7 若消費者因蓄意使用BUG,或為消費者消費者的疏忽,包括未熟知遊戲規則、GM在遊戲內或官網中已公告的事項之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失,GM無法給予協助。當消費者申 訴內容與歷程查詢內容不符而消費者又無法提供任何反証者,GM裁決將以歷程紀錄為准。

 

  1. 帳戶名稱、角色暱稱、物品、組織等設定原則

3.1 消費者不得違反或無視企業經營者命名規則來命名角色、物品、組織等,如有符合以下情況的帳戶名稱、角色暱稱、物品、組織等,GM有權在發出警告後逕行刪除暱稱,如消費者仍持續使用符合下列情況的方式進行命名,則 GM有權在發出警告後,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或終止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

3.1.1 和企業經營者名稱一致或相似的文字或符號或容易與企業經營者線上客服人員(包括但不限於GM等)名稱混淆的文字或符號;

3.1.2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省市名稱、國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或同中央國家機關名稱或所在地特定地點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相同的文字或符號;

3.1.3同其他國家、地區名稱、國旗名稱、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符號;

3.1.4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政要、其他國家或地區政要、政府間國際組織負責人名字相同的文字或符號;

3.1.5帶有政治色彩、與宗教、種族、民族相關、違反道德風尚、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利益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或符號;

3.1.6同國內外非法組織名稱相同或類似的文字或符號;

3.1.7危害《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形象的文字或符號;

3.1.8含有低級、歧視、侮蔑、粗俗等意義的字眼或慣用辭彙、俚語等,這包含一般的髒話、諧音、專有名詞、解剖學名詞、污辱等,以及這類相關字詞的反向書寫;

3.1.9 明顯人身攻擊、恐嚇威脅等言詞,帶有特定攻擊對象或不特定攻擊對象及這類相關字詞的反向書寫;

3.1.10帶有任何明顯挑逗、性暗示、煽情、淫穢等限制級色情內容或含意的相關字詞及這類相關字詞的反向書寫;

3.1.11 有可能侵犯其他個人或公司團體商標及商品、著作權等的相關字詞。

3.1.12 臺灣法律或遊戲營運地可適用的法規禁止使用的其他名稱;

3.1.13 文字組合後產生上述各種狀況之相關字詞。

上述列舉僅供明確違反命名規則的具體表現形式,並非違反命名規則僅限於上述具體表現形式,凡是對遊戲營運造成不良影響、損害企業經營者利益、損害其他用戶利益、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涉及政治、宗教、種族或民族等敏感問題相關的命名,都屬於違反命名規則。

 

  1. GM(遊戲管理人員)工作原則

4.1 在職權範圍內處理遊戲中消費者之緊急訴求事項。

4.2 在職權範圍內對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或社會善良風俗消費者進行懲處。

4.3 遊戲中所有消費者角色動作,皆屬於遊戲行為,若彼此之間有任何糾紛發生,基於遊戲營運之中立立場,GM將不過份干涉,請消費者秉持遊戲禮儀以及道德來自行協調解決,但若情節嚴重者、影響遊戲正常進行者,GM將保有最後仲裁權,並視情形決定是否介入處理。

4.4 若用戶之間紛爭有以下狀況者,則GM視情況進行適當處置:

4.4.1 使用不當言語或圖案描述性方面相關影射內容時。

4.4.2 使用不當言語進行言語暴力恐嚇威脅、譭謗他人或其宗教信仰、種族性別歧視等狀況時。

4.4.3 散播對遊戲營運造成不良影響、損害企業經營者利益、損害其他用戶利益、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涉及政治、宗教、種族或民族等敏感話題;

4.4.4偽造訴求內容意圖欺瞞GM,試圖獲取不當利益或影響對方權益時。

4.4.5 對GM進行侮蔑、威脅、謾罵等攻擊行為時。

4.4.6 偽稱企業經營者之工作人員、遊戲管理人員(GM)試圖對其他用戶進行詐騙欺瞞行為時。

4.4.7 因消費者對企業經營者或GM支持立場不同以致發生紛爭,試圖散佈並影響其他用戶加入紛爭時。

4.4.8 發生本規則第2.3條所述之情況時。

4.4.9 不當佔用遊戲中各項公共資源以致於影響其他用戶使用之權利時。

4.4.10 散播或惡意利用外掛程式、遊戲程式錯誤(BUG)與任何影響遊戲正常運作之方法時。

4.4.11 散播任何未經企業經營者認可的程式、檔案及其網址或連結點時。

4.4.12 散播內容違反社會善良風俗道德或國家法律的網站、網址之訊息或有上述內容的言論發表時。

4.4.13 配合政府機關或司法單位依法定程式函文要求,需要列管調查時。

4.4.14 付費點數(虛擬貨幣)或儲值序號來源異常,經企業經營者公告要求監察控管時。

4.4.15 GM對消費者的遊戲行為因上述各款以外之特殊狀況致有疑慮,需進行調查舉證時。

4.4.16 無視GM的勸告,不配合GM進行各種裁決行為時。

4.4.17 以上各款規定以外之爭議事件,經消費者共同認定為一定處置之必要時,其處置措施得由GM斟酌情形為之。

 

4.5 各消費者倘有本管理規則所訂各種違規情形時,除《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管理規則或其他比賽臨時規則另有約定外,悉依下列方式處置:

4.5.1 於遊戲大廳或聊天頻道發表攻擊他人、恐嚇、威脅、性暗示及其他不當之言論者,一經查獲或舉報,經確認屬實者,官方得施以長達二十四小時以內之禁言處分,經施以禁言處分 後仍有前開情形者,並得連續施以禁言處分或施以停權七日之處分。

4.5.2 於留言版或討論區發表攻擊他人、恐嚇威脅、性暗示及其他不當之言論者,一經查獲或舉報,經確認屬實者,官方得逕予停權七日,經施以停權處分後仍有前開情形者,並得 連續施以停權處分。惟其違規情節重大者,為保障他人之權益,官方得逕予凍結其帳號及儲值點數(虛擬貨幣)之使用。

4.5.3 藉由遊戲大廳、聊天頻道或密語訊息之方式,散佈不當之宣傳訊息(包括但不僅限於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之網站連結、廣告訊息、教唆使用外掛程式、教唆攻擊遊戲程式錯誤 等),一經查獲或舉報,經確認屬實者,官方得逕予停權七日,經施以停權處分後仍有前開情形者,並得連續施以停權處分。

4.5.4 意圖藉角色暱稱達成前兩款之目的者,一經查獲或舉報,經確認屬實者,官方得逕予停權七日,經施以停權處分後仍有前開情形者,並得連續施以停權處分。惟其違 規情節重大者,為保障他人之權益,官方得逕行凍結其帳號及儲值點數之使用。

4.5.5 以不正當之方式(包括但不僅限於利用遊戲之BUG獲取不法儲值點數(虛擬貨幣)等)惡意干擾遊戲公平性或比賽進行者,一經查報或舉獲,經確認屬實者,官方將逕行將該帳號登出或施以停權七日之處分,經施以停權處分後仍有前開情形者,並得連續施以停權處分。

4.5.6 散佈販賣儲值點數(虛擬貨幣)或嚴重損及官方商譽之訊息者,或有販售儲值點數(虛擬貨幣)之行為,一經查獲或舉報,經確認屬實者,將逕予凍結其名下相關帳號及儲值點數(虛擬貨幣)之使用,如果 有涉法情事,企業經營者並保留法律訴追之權利。

4.5.7 經由非官方許可之儲值管道買受遊戲儲值點數或虛擬物品,一經查獲或舉報,經確認屬實者,將逕予停權並扣除來源不明之儲值點數(虛擬貨幣)及虛擬物品。

4.5.8 以作弊之方式詐取其他用戶儲值點數(虛擬貨幣),或以盜刷、行使偽造信用卡等方式進行儲值者,一經查獲或舉報,經確認屬實者,將逕予凍結其相關帳號(包括但不僅限於以同一消費者資料或相同IP登錄之帳號等)及儲值點數(虛擬貨幣)之使用,如果有涉法情事,企業經營者並保留法律訴追之權利。

4.5.9 利用外掛程式以單機多掛之方式,企圖以不正當之方法牟取遊戲獎勵回饋,一經查獲或舉報,經確認屬實者,將逕予凍結其名下相關帳號及儲值點數(虛擬貨幣)之使用,如果有涉法情事,企業經營者並保留法律訴追之權利。

4.5.10 上述各款情形如因違反遊戲規則情節重大者,官方將施以永久性停權處分,終止相關違規帳號及儲值點數之使用。

4.5.11 因前揭各款情形所致之損失,悉由消費者自行承擔,企業經營者概不負責。

 

  1. 遊戲公平性原則

 

5.1《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中各項遊戲競賽,在競賽結束後有相關虛擬物品或實際價值之獎項,因此首重公平性,凡有下列之各項行為,將以本規則與比賽臨時規則所列條例處置。

5.1.1 消費者利用各種脅迫利誘方式與其它用戶串通放水製造假戰績者。

5.1.2 消費者另開帳號作假自行對戰製造假戰績者。

5.1.3 消費者惡意利用遊戲程式錯誤或其他類似方式獲取不當利益或比賽戰績者。

5.1.4 消費者使用其他未經列舉而會造成遊戲競賽不公平之方式者。

5.1.5 消費者若有使用疑似違反遊戲公平性之行為進行遊戲,官方有權在第一時間將其帳號進行停權凍結,並進行調查。其帳號停權凍結期間的損失,將由消費者自行承擔。

 

5.2 一旦發現消費者有違反遊戲公平性之行為,GM將視其嚴重性衡量是否逕予停權處置。

 

  1. 帳號密碼管理原則

6.1 《NBA絕對巨星》手機遊戲內所有帳號角色、虛擬道具物品等電磁紀錄皆屬企業經營者所有。

6.2 帳號與密碼由第三方平臺提供;帳號及密碼僅供消費者使用。消費者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若因個人疏忽或蓄意將帳號密碼外流所引起個人帳號中電磁資料的損失,企業經營者沒有提供協助之義務,其相關之責任亦需由消費者自行負擔。

6.3 如因請他人代為進行遊戲參加比賽或與他人共用帳號角色,引起個人電磁資料的損失,企業經營者沒有提供協助之義務,其相關之責任亦需由消費者自行負擔。

6.4 試圖進行遊戲物品、帳號、貨幣等虛擬物件與現實之金錢、有價物品之交易行為,一經GM發現並查證屬實,馬上呈報並進行帳號停權,企業經營者保留帳號刪除之權利。

6.5 消費者如因個人遊戲帳號遭他人盜用以致於無法使用企業經營者服務時,請消費者備妥相關身份證明資料,並填寫帳號服務申請表後,企業經營者將會有專人進行資料變更服 務;如因帳號資料遭他人盜用以致於帳號內儲值點數(虛擬貨幣)及虛擬物品遭移轉或盜用而受有損害時,於消費者先行報案、製作筆錄,並出示相關證明檔後,企業經營者得就消費者之舊有遊戲帳號逕予停權凍結或註銷,並依據該帳號遭盜用前之電磁紀錄,移轉其儲值點數、虛擬物品等資料於新遊戲帳號內。

6.6 消費者若於遊戲中因涉及刑事偵查而需查詢遊戲歷程或申請遊戲歷程,必須於二個月內提出。若超過此時限,企業經營者將不予以受理。

6.7 消費者於遊戲中之行為涉及司法案件時,企業經營者將限制遊戲帳號的使用,任何有關電磁紀錄之變動,均由企業經營者作最後決定。

 

  1. 消費者言論規則

7.1不得發佈違法資訊,或者有任何嚴重違背社會公德或互聯網一般道德、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

7.2不得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3不得散佈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7.4不得侮辱或者誹謗他人,虛構事實欺騙誤導他人,發佈虛假資訊冒充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7.5不得發佈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言論;

7.6不得發佈宣揚、發佈外掛、私服以及木馬、病毒的相關內容;

7.7不得發佈任何經甲方合理判斷為不妥當或者甲方未認可的軟體、檔等在內的主頁地址或者鏈接的行為;

7.8 不得發表任何涉及政治、宗教、種族、民族等敏感問題的言論;

7.9不得發佈含有遊戲營運所在地可適用法律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8.其他

8.1 請消費者遵守以上規定,若因違規而受到處分,導致遊戲使用權利因此受有損害,應由消費者自行負責。若消費者違反上述規則,企業經營者得視情節輕重永久或暫時中止該消費者之全部或部分網路服務使用權,且不退還相關費用。

8.2 即使不屬於以上規定事項但已影響到遊戲平衡、其他測試者正常遊戲進行時,GM將依據遊戲規章以及判斷進行處置。

8.3 消費者於停權期間若是有發生兌換活動實體獎項或虛擬貨幣道具等狀況,則視消費者違規情節輕重狀況而定,判斷是否需要保留消費者兌獎權利,待違規案件處理完成後,始於審理消費者是否符合兌獎資格。請消費者勿行使非法行為影響自身權益,得不償失。